文号 | 名称 | 类别 | 事由 | 依据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石林罚字(2024)第011号 | 李志强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 没收;罚款 | 经查阅刑事侦查卷宗,询问当事人,2023年7月至10月,违法行为人李志强通过网络购买野生象牙手串1条、野生象牙白牌1个、盔犀鸟嘴制品1个、猛犸象牙佛牌1个。2024年7月3日,云南涉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上述涉案制品均为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3725元(其中:象牙佛牌价值3292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李志强 | 没收野生动物制品;处123196元罚款 | 2024/10/17 | 石家庄市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