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名称 | 类别 | 事由 | 依据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石林罚字(2024)第013号 | 唐柏、周学辉非法捕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 | 警告 | 经查阅检察意见书,询问当事人,2023年12月15日,违法行为人唐柏以食用为目的,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陈村村北麦地里使用犬猎的方法,捕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蒙古兔一只,价值80元。次日,违法行为人唐柏联系违法行为人周学辉一起猎捕野兔,碰面后二人牵着狗一起在陈村村北麦地搜寻野兔,期间没有发现野兔也没有猎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1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唐柏、 周学辉 | 分别给予 “警告” | 2024/11/14 | 石家庄市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