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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修复!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刑民双罚代价大
作者: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08-11 15:14:49    点击数:1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每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要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防火安全意识。本案中被告舒某某就是由于无防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林区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希望被告能通过此案吸取教训,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巡回法庭中说道。
2022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舒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坪茶村碉边组自家耕种的土地里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该火灾于当日17时许扑灭。经碧江区林业局对进行现场勘查:此次火灾为高温天气下在林区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涉及受害林地图斑21个,受害森林面积512.15亩,受害林木蓄积1651.85立方米,受害油茶和千年桐8221株。舒某某的失火行为破坏了当地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让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7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对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舒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采取巡回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碧江区检察院指派两名员额检察官担任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碧江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当天数十名村民到现场参加旁听。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对舒某某涉嫌失火罪和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认定事实及法律规定进行举证,结合案件开展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宣传关于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及法律后果。说明了舒某某在自家耕种的土地里焚烧苞谷秆,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林业资源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检察机关对舒某某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的量刑建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益诉讼有关规定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全部当庭采纳。巡回法庭当场宣判:被告人舒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时判令被告人舒某某以“碳汇认购”方式承担赔偿林业资源遭受损害至生态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导致的损失,认购林木碳汇量所需资金72515.35元替代修复生态。
通过此次在案发地公开巡回庭审的方式,对遏制当地频发的失火、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教育提升当地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环保意识的同时,真正做到了惩罚与预防并重,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来源: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