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林业局以案释法】
乔某某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乔某某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案件名称:乔某某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查处时间: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19日
案件承办单位:石家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被处罚人:乔某某,女性,个体。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该案件是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石岗大街派出所刑事侦查终结,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意见。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石岗大街派出所依法将案件移交石家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办理。经调查,乔某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购买、人工繁育国家二级野生动物和尚鹦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涉案物品、本人供述、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材料等。
二、处理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以下简称“《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乔某某作出没收野生动物及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三、以案释法
乔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购买、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石家庄市林业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出售、购买、利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