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6月9日,某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在森林督查卫片中发现在某山林木被采伐。经调查查明,2020年10月,陈某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自留山上采伐自己种植的桉树118株,采伐林木蓄积6.4321立方米,折材积4.48立方米。此行为属滥伐林木。
【处理意见】陈某采伐自己自留山上自己种植的桉树,但并未向林木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该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343株;2.处壹万元整的罚款。
【案件评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采伐个人在自己自留山上种植林木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陈某种植的桉树位于林地上,采伐桉树118株,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畴。
【法条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