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构职能
2.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
4.业务类
5.其他工作
机构职能包括机构职责、机构领导、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包括局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包括综合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计划;业务类包括局机关制作产生的各类公文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其他工作包括政策解读和统计数据。
(二)公开渠道
1、石家庄市林业局网站(网址:http://www.sjzly.gov.cn/);
2、新闻发布会;
3、“-绿色石家庄-” 微博和“石家庄林业”微信公开平台;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市档案馆公开查阅点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局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市林业局机关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6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为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石家庄市水源街65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话:0311---87055559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石家庄市水源街65号,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050051
传真号码:0311---87058158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网站下载《石家庄市林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发送邮箱lyjxcb@126。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石家庄市林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局机关办公室领取或在网站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并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相应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我局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我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