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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03 09:19:09    点击数:1
为有效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山场草地及山场草地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野炊、野外吸烟、乱丢火种;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
(五)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罚。
    二、落实防火责任。全市各级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县(区)、乡(镇)、村及国有林场、林权所有者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的责任,确保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看、火有人扑、责有人担”。
    三、实行封山防火管理。相关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封山区域,封山区域内严格执行封山防火管理。
四、实行进山入林区、草地检查登记制度。相关县(区)、乡(镇)政府要在封山区域的沟口、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于必须进入的车辆和人员,严格落实“五不放过”(不接受检查不放过,不接受教育不放过,不留下火种不放过,不登记不放过,不核实电话不放过),坚决杜绝火种进入林区、草地。
五、落实封山区域管护责任。所有护林(草)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加大巡查防护力度,严防野外违法用火。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各级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追究监护人责任。
七、发现火情要及时上报并组织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防指办公室应按规定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九、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根据职责分工,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清理“坟边、地边、路边、林边、景点边、设施边、防火隔离带和输电线路”等区域内的可燃物,重点加强电力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时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
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视频监控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旅游景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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