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分项)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90001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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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 |
20日 |
暂停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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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9100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政策法规与改革发展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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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一个月至三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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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一个月至三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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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四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一个月至三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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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四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一个月至三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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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
市森林 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一个月至三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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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一个月至三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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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一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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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对运输木材的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一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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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91002 |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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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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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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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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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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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林地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未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三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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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森林火灾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第四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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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9100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谎报森林火警或者扬言以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国有林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
自然人 |
30日至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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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处罚 |
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 |
30日至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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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处罚 |
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
自然人 |
30日至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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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罚 |
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自然人 |
30日至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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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窃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的;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未经使用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非法实施采种子、采果实、采花、采花粉、采脂、采茎、采枝叶、掘根、剥树皮及盗窃其他植株组织的;盗窃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盗窃林业、野生动物保护及森林防火仪器、设备、设施、服务标志的处罚;对哄抢森林、林木的,在林区内哄抢已经伐倒的树木的;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处罚;对故意损毁森林、林木的;故意损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故意损毁林业、野生动物保护及森林防火仪器、设备、设施、服务标志的处罚 |
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人 |
30日至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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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自然人 |
30日至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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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档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档的;伪造、变造倒卖森林公园、森林旅游区门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
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
自然人 |
30日至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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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林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
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
自然人 |
30日至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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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野生动植物行政执法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机关、野生动植物行政执法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办理案件中涉案赃物的处罚 |
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
自然人 |
30日至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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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9100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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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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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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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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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的林木品种的;对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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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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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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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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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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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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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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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种子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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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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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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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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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19100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生态保护修复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
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生态保护修复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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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91006 |
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生态保护修复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 |
30日 |
否 |
|
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生态保护修复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 |
3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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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9100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生产不符合农产品(干果)质量安全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政策法规与改革发展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不按规定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的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政策法规与改革发展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
农产品(干果)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政策法规与改革发展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
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农产品(干果)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政策法规与改革发展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企业、社会组织 |
无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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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91008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有关规定的处罚 |
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自然人 |
30日 |
否 |
|
|||
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二十四条、三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
|||
对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自然人 |
3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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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
19100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一个月 |
否 |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一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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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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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
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
市林业局 |
自然 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
19101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 、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3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
191011 |
对违反《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处罚 |
对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对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劣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
对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
对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
对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处罚 |
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
191012 |
对承包方违法将承包林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
|
市林业局 |
政策法规与改革发展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 |
自然人 |
30日 |
否 |
|
行政处罚 |
191013 |
对在封育区放牧或者散放牲畜的处罚 |
|
市林业局 |
生态保护修复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 |
30日 |
否 |
|
行政处罚 |
191014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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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91015 |
在未经批准的区域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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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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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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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92001 |
传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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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处、刑侦处、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
自然人 |
8-24小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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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92002 |
盘问、检查、继续盘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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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处、刑侦处、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
自然人 |
24-48小时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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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92003 |
检查场所、物品、人身、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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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处、刑侦处、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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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92004 |
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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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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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92005 |
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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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相关业务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7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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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92006 |
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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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处、刑侦处、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 |
自然人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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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92007 |
收缴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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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处、刑侦处、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0条、161条和162条。 |
自然人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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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92008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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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处、刑侦处、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
自然人 |
无 |
否 |
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治安案件) |
行政强制 |
192009 |
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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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处、刑侦处、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十五条 |
自然人 |
无 |
否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限治安案件) |
行政强制 |
192010 |
行政拘留决定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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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公安局 |
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处、刑侦处、派出所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
自然人 |
无 |
否 |
(仅限治安案件) |
行政强制 |
192011 |
罚款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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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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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92012 |
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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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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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92013 |
对生产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干果)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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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政策法规与改革发展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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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193001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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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规划财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 |
无 |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2016年4月1日起执行。(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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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193002 |
植物检疫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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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森林资源保护处(森林防火处)、规划财务处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原林业部、财政部【林发(护)〔1984〕524号】《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林护字(1988)492号〕重新修订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转发《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冀林计字(1985)32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重新修订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冀林防字(1989)3号) |
生产或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产品的单位及个人 |
无 |
(一)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4%。(二)林木种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1%。(三)木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四)药材: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5%。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3%。(五)果品: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1%。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05%。(六)水果: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8%。产地检疫按货值的0.6%。(七)盆景:调运检疫按货值的1%。(八)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按货值的0.2%。 |
植物检疫费暂停征收 |
行政给付 |
194001 |
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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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规划财务处 |
《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