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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08-13 11:02:40    点击数:1
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安排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A级旅游景区。景区是否具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由属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三条 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林草部门业务指导、文旅部门行业指导、旅游景区具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措施
第四条 旅游景区作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是景区范围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措施。
第五条 旅游景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景区森林草原防火作为景区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持续抓好,要建立长效机制,强化防火措施,完善资金投入,落实防火责任,确保防火安全。
第六条 健全防火机构,压实防火责任:
(一)旅游景区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景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是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可以成立若干个具体工作组,做到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旅游景区要实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将景区范围划分为若干个防火区域,明确各区域防火责任人,做到景区防火责任全覆盖。
第七条 加强防火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一)旅游景区要在检票入口、景点醒目位置、景区道路沿线等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碑牌等宣传警示标志、LED显示屏、语音广播喇叭等防火宣传设施,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二)旅游景区要在门票上注印森林草原防火注意事项;
(三)旅游景区导游要在讲解过程中开展景区防火宣传教育,提醒游客防范火灾。
第八条 严格火源管理,禁止火种进入:
(一)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政府公开发布的封山禁火命令、规定,防火期内严禁火种进入景区范围;
(二)旅游景区要在景区入口设置防火检查站,安装火种火源探测设备,对进入景区各类人员、车辆进行防火检查,防止火种进入;
(三)旅游景区要推行森林草原防火码应用,在景区入口设置防火码,并要求所有游客扫码后进入;
(四)旅游景区要明令禁止游客在林区草原内吸烟、烧烤、野炊、篝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五)旅游景区防火网格员、防扑火队伍、相关工作人员等组织开展景区防火巡护,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遇有火情第一时间报告并启动处置预案。
第九条 强化监测预警,完善防火设施
(一)旅游景区要建设必要的防火视频监控、火情瞭望塔等,并建立火情监测值班制度,开展景区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确保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旅游景区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建设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隔离网、森林消防储水设施及管网、防扑火队伍营房、物资库等,提高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十条 建立防扑火队伍,做足应急准备
(一)旅游景区要按照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草原消防半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冀林草字〔2020〕83号)要求,建立森林草原消防半专业队伍,做到人员、装备双达标。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要建设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
(二)旅游景区要建立防火网格员队伍,明确网格员防火责任区域和具体工作职责,加强网格员日常防火工作考核管理,完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防火工作前沿哨兵作用;
(三)旅游景区要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交通通信、重要目标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景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加强日常演练,确保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接受防火督导检查,认真整改火灾隐患
(一)旅游景区要主动接受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森林草原防火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对于检查指出的火灾隐患,要认真整改到位,并按时反馈整改结果;
(二)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开展景区防火督导检查,围绕各项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景区各种设备、输变电线路安全运行情况等进行自查。要建立景区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人员、整改时限等,确保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要按照“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则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防扑火队伍、网格员队伍、景区工作人员等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培训,普及防火知识和安全避险常识等,确保防火人员安全。
第三章 林草部门景区防火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具体业务指导,结合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任务,明确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措施及落实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专题督导检查,根据需要可以会同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存在的问题隐患,并交办旅游景区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视情况可以通报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一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文旅部门等级景区防火行业指导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A级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明确本单位A级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领导、责任处室、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辖区A级旅游景区严格执行景区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 
第五章 涉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管理 
第十八条 与各类自然保护地存在交叉重叠的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地各项管理规定和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防火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安全。
第十九条 今后凡依托各类自然保护地新设立旅游景区的,应当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