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名称 | 类别 | 事由 | 依据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石林罚字(2024)第005号 | 石家庄润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案 | 罚款 | 2024年2月27日,执法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石环公路辅道SL91石津西路良村至西古城段改建工程建设中存在涉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经市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项目施工方为石家庄润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涉嫌违法占用林地共计三处,位于石家庄市石津西路两侧,分别为:一号地块位于石津西路以北,石津灌渠以南,东至天山大街以西200米处,西至石兆金街以东173米处,全长446米。二号地块分两部分(同属一个小班),均在石津西路以北,石津灌渠以南。一部分东至地铁1号线,西至太行北大街以东50米处,全长610米;另一部分位于石津西路杜庄街以西35米处,长30米。三号地块位于复兴大街和石津西路东南角,地块东边界距复兴大街93米,地块西边界距复兴大街88米,北至石津西路,南至绿化带,长5米。上述涉嫌违法占用林地现场地表已破坏,已铺设人行便道砖。经市林业局出具认定意见,该公司违法占用林地0.1983公顷,类型为乔木林地。办案人员于2024年3月14日,对违法行为单位法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林草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林草规〔2023〕1号)第一条和《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冀林草规〔2024〕1号)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石家庄润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2025年3月19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29745元 |
2024/3/21 | 石家庄市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