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名称 | 类别 | 事由 | 依据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石林罚字(2024)第006号 | 吴贺龙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 罚款 | 吴贺龙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移交石家庄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理。经查阅刑事卷宗,询问当事人,2023年6月10日左右,吴贺龙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东三教大街路边,用棍子捅下树上的鸟窝,非法猎捕树上的雏鸟,被吴贺龙养大后放生;2023年6月15日左右,吴贺龙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汇通路普济医院对过路边的树上,以上树掏窝方式非法猎捕乌鸫鸟三只,后在饲养过程中死亡两只。2023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24年2月2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我局。经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案件涉案动物乌鸫鸟,不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未被列入保护名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标准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吴贺龙 | 1.没收涉案野生动物乌鸫1只。 2.罚款1500元。 |
2024/3/22 | 石家庄市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