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名称 | 类别 | 事由 | 依据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石林罚字(2024)第007号 | 陈龙非法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没收;罚款 | 经查阅移送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人陈龙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初至2022年4月非法购买了4只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蒙古百灵鸟。其中2只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送至石家庄市野生动物救护站,另2只被陈龙于2022年5月、2023年4月出售至行唐县。另查,陈龙于2023年4月将其从他人处换来的1只蒙古百灵鸟出售至新乐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及《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陈龙 | 没收野生动物;处62500元罚款 | 2024/9/3 | 石家庄市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