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名称 | 类别 | 事由 | 依据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处罚日期 | 处罚机关 |
石林罚字(2025)第001号 | 温永烁非法购买、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罚款 | 经查阅移送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人温永烁,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6日、7日通过网络非法购买赫尔曼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1只,并在其家中非法饲养至2021年2月24日,被市森林公安局查扣并移交石家庄陆生野生动物救助站收容救助。赫尔曼陆龟、苏卡达陆龟属于陆龟科,被列入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Ⅱ,按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及《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4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 温永烁 | 处2500元罚款 | 2025/2/12 | 石家庄市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