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林业局
 
石家庄市委办公室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10-29 14:15 来源:林业局 【字体: 打印
 

近日,石家庄市委办公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1〕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为核心,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不断开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建设新局面,为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实现森林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系统治理。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制度,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增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绿色发展、改善民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提升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供给能力,打造优美生态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绿色生态福祉。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和生态现状,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坚持分类保护、科学规划、精准施策,统筹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推进森林草原资源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加强党委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总负责,分管领导分区负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逐级明确职责,层层压实责任。
——依法治理、完善机制。严格依法依规治理森林草原资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完善考核办法,强化监督检查,推动林业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健全组织体系
(一)分级设立林长
设立市级双总林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林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市领导担任;设立市级林长,由其他市领导担任,实行分区(片)负责。
县级参照市级设置,分别设立本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乡(镇、街道)级设立林长和副林长,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林长,其他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村(社区)级设立林长和副林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林长,其他有关负责干部担任副林长。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经营管理单位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市县两级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在总林长领导下的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市林长制协作单位包括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并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各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的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上下一致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确定。
市、县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在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林长会议由总林长或总林长委托副总林长召集,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如遇突发重大事项,总林长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市、县设立林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配备专职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5-7名。
(三)工作职责
1.林长职责。市总林长负责全面推行林长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组织领导全市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将林木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面积、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作为重要指标,因地制宜确定县级林长目标任务;牵头组织制定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市总林长和副总林长负责协调解决全市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查处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重大案件。市级林长定期或不定期到责任区域巡林,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查处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重大案件,督促责任区域依法全面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强化林业行政执法,保护、发展、利用好森林草原资源。
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在辖区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工作安排,组织完成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坚持依法治林,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建立森林草原资源源头管理组织体系,对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县级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并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督促责任区做好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工作,及时组织查处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权责相当原则,林长制主体责任在县级,县级总林长和副总林长为第一责任人,林长为主要责任人。
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负责在责任区内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森林草原资源源头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支持配合执纪执法,对责任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负总责。
村(社区)林长、副林长主要负责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内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并向上级林长报告。
下级林长对上级林长负责,上级林长对下级林长负有指导、监督、考核责任。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经营管理单位林长按照属地原则接受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职责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予以明确。
2.林长办公室职责。市级林长办公室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制定林长制年度任务清单,组织林长制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向林长报告全市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林长决定事项,承办林长会议,协助林长履职尽责。
四、落实主要任务
(一)加大生态资源保护力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控林地、草地、湿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和重点公益林保护政策,完善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力度,采用人工种草、修建围栏、保护碑牌、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促进草原自然修复,增加盖度,增加生态功能。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强化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确保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维护。整合优化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完善政策支持,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大力实施太行山森林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加快荒山荒坡生态治理,构筑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国土生态安全体系。科学开展森林抚育、低质低效林改造和未成林抚育管护,建立科学的森林经营体系,促进林业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乡村绿化美化行动,重点做好沿路、沿河、沿湖及城旁、镇旁、村旁绿化,积极推进森林城市、森林乡村建设。创新国土绿化机制,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构建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的国土绿化新格局。
(三)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坚持森林火灾防灭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森林防灭火专业队伍建设,打造现代化森林防灭火体系,提高火灾综合防控水平。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火源管控,完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决策支持、应急处置系统,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建立健全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治责任制,将森林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加强森林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警预防,重点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防治工作。
(四)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巩固扩大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深化森林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提升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和动力。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支持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花卉苗木、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富民产业,全面提升森林对推进区域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贡献率,充分发挥森林草原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强化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健全管理机制,理顺市县管理机构职能,确保森林草原资源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林木凭证采伐制度,控制源头消耗。加强森林草原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森林草原督查,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主要指标年度监测和“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工作,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实现网格化管理。加强县乡两级林业草原工作机构建设,充实林业草原行政执法队伍,配齐配强执法力量,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加强对国土绿化、森林草原质量提升、管护能力建设、森林草原资源监测及森林草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作为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抓紧制定出台相关落实措施,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到2021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林长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林长会议、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工作督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形成配套齐全、设置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工作制度,着力构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森林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加大宣传引导。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介大力开展林长制宣传,形成知晓、支持和推进林长制工作的社会氛围。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牢记使命、艰苦创业、绿色发展”塞罕坝精神,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成为共识,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
(四)严格考核奖惩。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县级及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责成限期整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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