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火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意见,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以实际行动当好省会生态卫士,筑牢京津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发布命令:
一、履行林长职责。各地要严格落实林长制责任,市县乡村四级林长要切实履职尽责,扎实抓好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在责任区域内开展常态化巡林督查工作,尤其是分包山区八县(区)的市级和县级林长,要定期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四级书记”抓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统筹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压实防火主体责任。各地要健全森林草原防火组织机构,落实专职防火人员,切实做到“山林有人巡、卡点有人守、坟区有人看、路口有人把”。通过签订责任书,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落实乡(镇)村属地责任、护林(草)员巡护责任、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二、强化源头管理。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各地应在通往林区的路口、沟口和景区入口,设立防火检查站,严格执行“四不放行”措施,严防火源火种进山入林,切实守好进山入林第一道防线。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政府决定、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包括但不限于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等行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人员必须扫码登记,接受检查,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切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及时消除各种火灾隐患。
三、紧盯重点环节。各地要突出抓好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管控,紧盯春节、“两会”、清明、五一、国庆等关键时段,加强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油松林、林草区输配电设施线路、坟地等重点区域的防控,加强对未成年人、孤寡老人、特殊群体等重点人群的教育管控。对依托林草资源开展旅游的景区或自然保护地,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地各项管理规定和森林草原防火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做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确保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安全。同时,各地要不断加强林火阻隔系统、“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系统、防火通道等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林草系统森林草原专业消防队伍和林草经营单位专业扑火队建设,配齐配强防扑火装备物资,强化训练演练,提高森林草原防火保障和防控能力。
四、强化预警监测。各地气象、应急、林草和电力等部门要深化部门协作,强化多级联动,完善风险研判、滚动会商、预警发布等机制,贯彻防灭火一体化的理念,坚持专业指挥、专业扑救,并充分发挥森林草原防火视频监控系统作用,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护、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一体化监测手段,密切监测火情,守住不发生人员伤亡的底线。防火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防火监控中心、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发生火情,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强化早期联动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五、大力开展宣传。各地要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力度,加强宣传教育,采取线上线下、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悬挂条幅,张贴、书写标语,发布通告、LED屏幕信息显示及农村大喇叭广播等形式,进行全媒体、多方位宣传,真正形成家喻户晓、铺天盖地之势。同时,通过集中公开曝光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适时开展警示教育;通过挖掘宣传一批森林草原防火优秀人物事迹,推动形成全社会“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六、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各项森林防火规章、制度体系,不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督导检查,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预防不到位、扑火不得力、火情报送不归口、不及时、多次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频繁发生、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或者造成多人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地方,要约谈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大森林草原火案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每案必究,从严从快追究火灾肇事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