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和草原领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6 15:19:56    点击数:1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4次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检查标准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林业和草原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对照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决定,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行政许
可决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规范》(DB 13/T 5257—2020)
2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林业和草原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林木采伐技术规程》(GB/T 45088-2024)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3 对在集贸市场外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林业和草原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4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林业和草原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5 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23〕7号)第十八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3.《植物检疫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林业和草原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是否有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
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
2.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6 对林草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品种安全性评价,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林业和草原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造林种草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
2.《林木种子检验规程》《草种子检验规程》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7 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林业和草原部门 省级 省级
《林木品种审定规范》(GB/T 14071-1993)、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4号令)、
《河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8 对森林草原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草原防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3.《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将本行政区域内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组织做好防火设施建设、预警监测、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和视频远程监控及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加强对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有关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消除火灾隐患。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6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林业和草原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是否符合《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9 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公告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 林业和草原部门 县级 县级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是否建立
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林木来源是否合法。
注: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是指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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