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林业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6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30 15:07:24    点击数:1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
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
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
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
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
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
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
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林业和草原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
用、更新等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
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林业和草原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对在集贸市场外经营陆生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集贸
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林业和草原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
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林业和草原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对涉木单位和个人的检疫检查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
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条:省、 自治
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
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
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 自治
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
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
复检。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
法〉 的通知》(林生发〔2023〕7号)第十八条: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
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
检疫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
其制品行为。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应
当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林业和草原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
方法, 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品种安全性评价,可以委托种子
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林业和草原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对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的监督
检查
1.《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防火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
的防火检查站,结合实际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开展针对性防灭火宣传教育;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
林草原防灭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
患,应当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
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55号)。
林业和草原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冀公网安备 13010502001513号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08  石家庄市林业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水源街65号
信  箱:sjzslyjxxzx@126.com  冀ICP备15016532号-2  网站标识码:13010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