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林业局涉企行政查封扣押事项清单 (2026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30 15:09:08    点击数:1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等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
监督检查职责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
制有关文件、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三)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四)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的地区 ,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要求其采取措施
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
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 ,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行现场检
查;(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
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 ,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
验、检测、抽样取证;(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
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查封、扣
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
备或者财物。
4.《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
按照职责分工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
查单位、个人 ,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行现场检查;(三)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封存、查封、
扣押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
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
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
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查封、扣押
对侵犯植物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 ,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
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
者检验;(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
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
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
款规定的职权时 ,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查封、扣押
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机构
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机构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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